
| 索引号 | 11332500MB1647295F/2023-43492 | 文号 | -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3-09-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 ? 为合法、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特研究制定《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自由裁量细则》,现予印发,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 ? 附件: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自由裁量细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3年9月6日
| 《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备注 | |
| 1 | 对在禁止经营的区域内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则〕第三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一)莲都区行政区域内; (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内。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并予以公布。 〔罚则〕第十五条第一款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所得,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批发企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 |
| 批发企业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批发企业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零售经营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零售经营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零售经营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烟花爆竹种类或者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则〕第十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烟花爆竹种类和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 〔罚则〕第十五条第二款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未按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烟花爆竹种类和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2万元以上到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 |
| 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未按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烟花爆竹种类和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到7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未按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烟花爆竹种类和经营期限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 处7万元以上到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经营档案或者留存备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则〕第十条第三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和销售时间、购买单位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留存三年备查。 〔罚则〕第十五条第三款 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已建立经营档案,缺少三项及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 | |
| 已建立经营档案,缺少三项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未建立经营档案的 | 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