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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6894/2026-1010513713 文号 丽经信〔2026〕20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文日期 2026-03-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3-2026-0003 有效性 有效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皇冠足球比分_澳门皇冠-劲爆体育印发《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0 15: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经商局(经信局)、丽水经开区经济发展部:

经公开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现将《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3月19日



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丽水市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数字化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管理,督导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障试点目标圆满完成,根据《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三个试点行业历史经典工艺美术、不锈钢特材、精密部件制造服务商的评价和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服务商,是指按照相关规定,经公开征集、遴选、公示等程序纳入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企业或机构,分为综合型服务商与专业型服务商。

综合型服务商,指在资源整合、系统集成、生态协同等方面具有较强综合服务能力,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跨领域、全流程数字化综合服务的服务商。

专业型服务商,包括行业型服务商和场景型服务商两类。行业型服务商,指在特定细分行业具有较深的行业知识积累和较为完善的行业解决方案的服务商;场景型服务商,指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服务、仓储物流等企业运营特定环节或业务场景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服务商。

(三)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由丽水市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服务商的分类评价与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经信部门参照执行,并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服务商的宣传推广、供需对接等工作。

二、评价

(一)评价对象为所有名单内服务商。其中,在名单内但未签订一个及以上正式项目合同的服务商,可暂不列入当期评价范围。

(二)评价时间。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自首批试点项目完成验收后开展首次评价,后续原则上按季度开展评价并公布结果。

(三)评价内容与依据。依据本办法附件所列评价标准,对服务商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基础项与加分项。基础项评分以“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审核通过的数据为准;加分项评分以相关政府部门正式发文、公告或“丽水经信”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发布、转载的信息为准。

(四)评价程序与结果。市经信局按季度组织评价,直至试点工作结束。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四档:总分排名前25%(含)的服务商为优秀,排名25%(不含)至50%(含)为良好,排名50%(不含)至75%(含)为合格,其他为待改进。评价结果按季度公示,并作为服务商在试点工作中被优先推荐的重要依据。

三、管理

(一)宣传推广。对每季度评价为优秀的服务商,各县(市、区)、丽水经开区经信部门应在各类供需对接、宣传推介活动中予以重点推荐。

(二)督促约谈。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督促约谈:

1.被试点企业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2.未按约定或要求及时提供服务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咨询诊断、评测、审计及验收等合理工作的;

4.项目存在咨询诊断价格严重虚高、备案价格虚高导致验收核减幅度过大,或验收后多次拒绝按验收意见整改的;

5.其他应当予以督促约谈的情形。

(三)调整退出。服务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调整退出名单:

1.因价格虚高、企业投诉等问题被多次督促约谈,且约谈后仍无改进的;

2.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等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4.主动申请退出名单的;

5.长期未开展企业数改项目,且在试点后续期间也无开展意愿的;

6.其他经综合研判,认为应当调整名单的情况。

对在服务过程中经查实存在严重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服务商,将其列入丽水市数字化服务商黑名单,并视情节上报,建议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性质恶劣的,按程序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列入黑名单的服务商,取消其在本轮试点期内再次参与的资格。同时,对其已签约实施的项目进行回溯审查。经审查确认存在问题的,取消相关项目验收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并依法依约追究相应责任。处理结果经核实后,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四)调整类别。综合型服务商须在2026年底前完成至少1家样本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的备案、实施建设及验收工作。截至2026年底,经平台审核未完成上述样本企业打造任务的,其类别自动调整为专业型服务商

四、附则

(一)评价与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导致评价结果失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丽水市经信局可根据试点工作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所附评价指标进行动态调整。

(三)本办法由丽水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本次试点工作结束时终止。


附件: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评价标准




附件

丽水市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评价标准

序号

类别

指标

权重

分值计算

计数说明

1

基础项

(100分)

本季度试点项目备案数

25

Sj=25×(Yj-minY)/(maxY-minY)

Sj为服务商j在该指标的得分,Y为参与排序的服务商本季度备案数数列,Yj为服务商j的本季度备案数。

备案证明材料以平台通过备案审核为准。

2

累计试点项目备案总数

25

Sj=min{25,Qj}

Sj为服务商j在该指标的得分,QJ为截至评价季度服务商j的试点项目累计备案数。

备案证明材料以平台通过备案审核为准。

3

试点企业上云用云情况

10

Sj=max{10-2×(Qj-Pj),0}

Sj为服务商j在该指标的得分,Pj为截至评价季度服务商j签约的试点项目中上云用云的企业数量。

上云用云证明材料以平台采集结果为准。

4

累计试点项目验收数

25

Sj=25×(Zj-minZ)/(maxZ-minZ)

Sj为服务商j在该指标的得分,Z为参与排序的服务商累计验收数数列,Zj为服务商j的累计验收数。

验收证明材料以平台中通过专家验收情况为准。

5

试点项目进度异常数

5

评价季度内服务的试点企业改造进度无异常(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未能申请验收为进度异常项目),则得5分,否则不得分。

以平台中统计改造进度异常情况为准。

6

服务质量

10

评价季度内服务的试点企业的平台资料填写、相关材料交付、投诉情况等服务质量无异常,有1家扣2分。

以平台和相关支撑机构反馈的情况为准。

7

加分项
(10分)

宣传加分

4

评价季度内,服务的试点企业获得样本企业、数字化车间、示范企业等荣誉的,每有一项加2分,最高加4分。

证明材料以平台、政府部门公告或相关渠道等发布为准。

8

其他荣誉

6

评价季度内,服务的试点项目入选市级以上典型案例,解决方案或产品获评“小轻快准”“链式”转型等相关荣誉,每有一项加3分,最高加6分。

证明材料以平台、政府部门公告或相关渠道等发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