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325000026508328/2025-1010451297 | 文号 | 丽建发〔2025〕27号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6-2025-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丽水市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2.各有关单位名单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丽水市区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环境,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区内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管理机构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经开区建设管理部和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丽水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各自管理区域的城市照明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区城市照明管辖范围职责划分原则上以瓯江为界。瓯江以北区域及瓯江桥上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设施由丽水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丽水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和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瓯江以南区域由丽水经开区建设管理部负责。
三、规划编制
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建设计划
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各自管理区域城市照明设施新建、改造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城市照明设施设置范围
(一)市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公园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及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功能照明设施。
(二)市区下列区域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建设景观照明设施:
1.城市主要湖泊、景观河道的两侧堤岸和主要建(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2.市行政中心周边、繁华商业区范围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和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3.城市主干道路两侧的主要建(构)筑物立面及顶部;
4.公园绿地、机场、码头、广场、车站和城市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
5.体育场(馆)、剧院、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体育文化设施;
6.市、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其他设施。
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实施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配套建设城市照明景观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其配套建设资金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总投资。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
(二)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地块规划条件核定阶段提出景观照明设施建设要求。
七、建设要求
(一)推行城市照明设施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二)施工图应当报送专业机构图审。城市景观照明工程项目可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
(三)建设单位组织主体工程验收时,应当一并对配套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进行验收,城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维护责任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根据职责分工,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的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其他照明设施,由照明设施所有权人负责管理维护。
九、移交接管
(一)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
(二)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1、2两项规定范围的其他主体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符合城市照明相关标准且具备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技术和安全条件的,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开闭管理
除不可抗力外,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启闭原则上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执行,具体时间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确定。
十一、运行维护经费使用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费实行“确定基数、按实统计、按季拨付”,电费实行“专表计量、按实结算、按月拨付”。
十二、涉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的规定
(一)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时,栽种的树木与路灯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三米。因树木自然生长遮挡路灯光源、可能影响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或者树枝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小于一米的,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绿化主管部门,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责任人可以先行采取扶正、修剪、砍伐树木等措施,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向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砍伐树木或者采取措施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因应急抢险造成照明设施损坏的,应急抢险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临时功能照明措施,并及时通知照明设施维护责任人。
十三、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一)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接用城市照明电源的或者设置其他附属设施的,应当征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意见,并按照城市照明设施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实施,确保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的,应征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意见,实施过程中应当采取临时照明措施,相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四、附则
(一)各县(市)城市照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于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
附件2
各有关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广旅体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林业局,市城投集团、市文旅集团、市交投集团、市农投集团、市产投集团,国网丽水供电公司,莲都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管理部,市园林中心、市市政中心、市市容环卫指导中心,市房地产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