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创新浙江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和省级科技计划体系重组、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等要求,我们修订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围绕加快创新浙江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聚焦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落实构建完善科技创新投入机制要求,对标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用于支持我省实施省科技计划、营造创新环境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包括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培养科技人才等。
(一)管理要求。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或中期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情况进行优化。专项资金按照“加强统筹、集中财力,零基预算、突出重点,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二)管理职责。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信息公开。
各市县财政、科技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项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绩效管理有关工作。
获财政补助的项目、平台、人才、奖励等(以下简称项目),其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承担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二、支持对象及范围
(一)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是在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下同)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技研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省科学技术奖励、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地方上升为国家项目等的支持对象,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二)支持范围、标准和方式。专项资金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聚焦我省重点领域,结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创新规划以及省委、省政府年度科技重点工作确定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和方式详见附件1。
1.省科技计划。
——重大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加强资源统筹配置,聚焦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和战略前沿技术,开展有组织科研,加快推动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
——省基础研究计划。聚焦补齐高质量发展短板,开展前瞻性、引领性和独创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前沿科学探索,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源头供给。
——省地协同项目。由地方为主选题、筹集资金和组织实施,聚焦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卡点”“堵点”问题,支撑提升地方科技创新整体效能。
2.营造创新环境。
——技术创新引导。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通,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创新生态,包括省科学技术奖励、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含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等)以及科技创新政策研究(软科学项目)等资助项目。
——创新平台和人才。支持培育战略科技力量,引育科技人才,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创新平台计划(含全省重点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等)、省领军型创新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级人才计划等资助项目。
三、专项资金项目和预算、资金管理
(一)根据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实施的目标要求,按照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二)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立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需求、绩效目标及细化项目报省财政厅审核。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省属预算单位和省部属非预算单位的,专项资金预算编入省科技厅部门本级年度预算后转拨;项目承担单位为市县承担单位的,专项资金纳入省科技厅部门专项转移支付清单管理。
(三)按照我省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省财政厅全面梳理项目支出预算,推进财政项目库建设,将零基预算管理要求贯穿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调整、项目终止等全过程。
(四)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批复部门预算、下达专项转移支付预算。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合同(任务)书约定,及时与项目参与单位签订协议并拨付经费。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五)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六)省重大科技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省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项目、科技合作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团队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口径详见附件2。国家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相关改革口径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软科学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按不超过30%核定;项目验收后,评为“优秀”“良好”的,间接费比例可分别提高到不超过60%、50%,评为“合格”的,核定比例不再提高。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和研发进度挂钩,并按项目研发进度合理支出,同时项目撤销的应全额收回绩效支出,终止项目根据审计意见要求收回绩效支出。以创新联合体方式组织实施的省重大科技专项,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可统筹一定比例的重大专项项目间接经费,用于创新联合体运营及激励。
(七)其他非公开竞争研发类计划、项目不得提取间接费用,具体支出按相关任务书或有关办法规定的内容,合法合规使用。
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
深化专项资金管理,持续推进科研经费管理和科研财物“放管服”改革,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五、绩效和监督管理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在专项资金实施中期或周期终了时,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评价指标,简化评价流程,提高评价工作公正性、精准性、科学性。完善绩效评价机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切实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建立与绩效挂钩的科技任务滚动支持机制。年初明确科技任务量化绩效目标,年末对科技任务进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综合任务、目标、绩效情况,给予滚动支持。对科技任务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
(四)各地相关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做好监督管理等事宜。项目资金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编报虚假预算;
2.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项目资金;
5.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6.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项目资金;
7.截留、挤占、挪用专项项目资金;
8.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9.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10.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专项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的,经审计机关认定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财政补助经费,按原拨付渠道收回。专项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费用,并加强管理、公开和情况报告。
(六)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在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包括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同时依法主动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科技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七)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3〕1号)、《皇冠足球比分_澳门皇冠-劲爆体育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同时废止。省重点行业科技计划相关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和使用由省财政厅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