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和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